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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余姚市教育局信访事项行政复议决定书
[ 作者: 英国bet365娱乐城   来源: 宁波教科网   点击数:2047  更新时间: 2017-8-28  14:02: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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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余姚市教育局,住所地:余姚市兰江街道谭家岭西路。

  法定代表人:朱小国,该局局长。

  申请人张某某因不服被申请人余姚市教育局于2017年5月22日作出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余教信访答字﹝2017﹞12号),于2017年7月2日通过邮寄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17年7月3日收到申请人的上述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后,向被申请人邮寄送达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及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于2017年7月18日提交了答复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张某某申请称,被申请人余姚市教育局作出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余教信访答字﹝2017﹞12号)内容违法、程序违法,要求坚决纠正和落实问责;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余教信访答字﹝2017﹞12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责成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纠正学校不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合同、长期实施乱发工资行为的错误,责成被申请人承担赔偿不履行法定职责所加重的损害。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符合法律规定,且程序合法。(一)认定事实清楚:1、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没有劳动关系,无需与其签订合同、支付工资。2、申请人曾因劳动合同及工资问题向余姚市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已作判决,申请人的诉讼请求被驳回。因此,申请人要求签订“长休在家合同直至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相应的工资报酬”没有相应的政策和法律依据,被申请人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不予支持。(二)程序合法:2017年5月16日,申请人提出信访事项,2017年5月22日,被申请人作出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并予以送达,符合《信访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二、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没有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对其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

  经审理,本机关查明:申请人因不服余姚市教育局于2017年5月2日作出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余教信访答字﹝2017﹞8号),于2017年5月16日到余姚市信访局信访,请求先处理自2016年7月1日以来不签订书面合同的三类被合同的双倍工资11个月及赔偿金55万元;纠正乱发5000多元和每月增加400多元三类混合合同的混合待遇的错误。该信访请求转交至被申请人余姚市教育局办理后,被申请人于2017年5月22日作出《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余教信访答字﹝2017﹞12号),认为申请人提出“要求签订长休在家合同直至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相应的工资报酬”的诉求没有相应的政策和法律法规支持,请申请人在相关政策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提出申请。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余教信访答字﹝2017﹞12号),被申请人提供的《人民群众来访登记表》、《市党政领导接待群众来访记录表》、《市党政领导接待日信访事项交办单》等证据(均为复印件)在卷,可资证明。

  本机关另查明,申请人曾因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余教信访答字﹝2017﹞5号),于2017年4月2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涉及申请人的劳动合同问题,本机关已于2017年5月2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认为申请人如因聘用合同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应当依照人事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申请人的有关劳动合同争议已有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浙02民终1029号等予以处理。被申请人余姚市教育局于2017年5月2日对申请人作出《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余教信访答字﹝2017﹞8号),申请人因不服该《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也曾于2017年7月2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该《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并责成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承担赔偿不履行法定职责所加重的损害。本机关经审查后认为,该《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系对申请人信访反映情况所作的政策性解释、说明,并未对申请人原有的权利义务造成影响,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已于2017年7月10日对申请人的上述行政复议申请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因不服一项对其权利义务并无影响的信访答复,继续以信访方式提出有关诉求,致被申请人对此再作出《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余教信访答字﹝2017﹞12号),且被申请人的该答复意见仍系对申请人信访反映情况所作的政策性解释、说明,亦未对申请人既有的权利义务造成影响,从被申请人的信访答复行为及答复内容看,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故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张某某就被申请人余姚市教育局作出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余教信访答字﹝2017﹞12号)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人的 说明,并未对申请人原姚市教育局如不服本决定,申请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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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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